1、求林建岳的简介
林建岳简介
林建岳,潮州人,香港商人。已故商人林百欣的次子,近年主力投资娱乐事业。
林建岳曾於美国俄勒冈大学就读,1987年毕业后返港,协助父亲林百欣,并出任丽新集团副主席。林建岳年少气盛,多次以钜额投资最终都出现亏损,几乎令家族生意被毁。在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夕,楼市处於高峰,林建岳以69亿港元高价购入中环富丽华酒店计划重建,这个决定没有得到父亲林百欣的同意。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令楼价下跌,但丽新发展因购入富丽华酒店向银行借贷,令其负债超过100亿港元,成为香港亏损最高的上市公司,股价因而下跌。
此后林建岳转移至娱乐事业。2002年,林建岳旗下的寰亚电影投资开拍,由多位影帝主演的电影《无间道》获得成功。2004年中,林建岳把寰亚电影从丰德丽分拆在新加坡上市。
2004年7月,林建岳与债权人中信嘉华、花旗银行及摩根士丹利达成协议,把21亿元债务重组。
2005年2月林百欣逝世,林建岳获得大部份遗产,及旗下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林百欣逝世前把旗下所有上市公司股权转移至林建岳及其母亲余宝珠名下,而林建岳本身持有1100多万股丽新国际及1000万股丽新发展股份。
个人生活
林建岳曾於1980年与童星出身的谢玲玲结婚,育有5个儿女,包括一对龙凤胎及儿子林孝贤等。其后林建岳与台湾女演员王祖贤有关系,更曾同居,令谢玲玲於1995年提出离婚。而林百欣及余宝珠反而不支持其子林建岳在外另结新欢,仍然支持及视谢玲玲为媳妇,亦曾在记者面前公开批评王祖贤。
离婚后林建岳亦与王祖贤分手,其后曾恋上林学华,并安排她在1996年成为丽新发展副总裁,1999年分手。之后又与台湾模特儿陈浥萍 (Monica)扯上关系,陈浥萍更在2001年为林建岳诞下女儿。
林建岳喜爱雪茄,并在香港开设雪茄廊代理古巴雪茄。他又在集团旗下的中环丽嘉酒店地库开设食肆。
2、香港买壳上市怎么操作的?
1.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
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
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
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
(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
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应向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特殊目的境外上市,应经证监会批准(见下文)。
(2)联交所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
香港联交所对在香港买壳上市的行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的规定上。该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
(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
(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达到或超出100%。
据此可以认为,若不构成“非重大的收购事项”或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人和资产转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则可不视为“反收购行动”。
(3)联交所关于“现金资产公司”“出售限制”的规定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现金资产公司”中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回将其停牌。如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
据此可以认为,新资产注入应当在资产剥离前完成。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限制”中规定,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被视为新上市申请人接受审核或者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关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他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资格中对财务指标、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相关要求。
据此可以认为,资产剥离应当在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移前完成。 综上所述,买壳上市的操作顺序应为:
剥离资产 注入新资产 控制权转移。
3.香港买壳上市需要注意的问题
(1)防止在资产注入时被作为新上市处理
2004年4月前,香港对买壳后资产注入的监管宽容,之后相关上市规则大幅收紧,规定买方在成为拥有超过30%普通股的股东后的24个月内,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则该交易构成非常重大交易,该注入可能要以IPO申请的标准来审批。
(2)收购股权比例太小存在风险
通常,对大股东股权的收购价比一般流通股增加了壳价和控股权溢价,全面收购价往往远超过二级市场股价。有的买家为了避免以高于市场价向小股东展开全面收购,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而选择只收购壳公司30%以下的股权。有的则在取得接近30%的股权后,通过代理人继续持有超过30%部分的股权份额。若买家意图通过这种曲线方式进行全面收购,以降低成本并避开公司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的限制,那么需要注意,此举违反股东应如实披露权益的条例,一旦被证明可能面临刑事指控。而且,香港证监会会关注原上市公司大股东处置余下股份的安排(如售予其他独立第三者) ,不会令买方对这些剩余股份行使控制权。过去证监会曾多次因不满意余下股份接手人士的独立性而拖延或不确认买方“无须提出全面收购”的要求。这一做法不仅不合法,日后也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挑战。按照上市规定,大股东注入资产时自己无权投票,其最后命运会由小股东控制,如果原来的股东分散或者其他股东的投票权接近,不满的小股东可跳出来反对资产注入。
(3)尽量获得清洗豁免
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新股东如持有股权超过30%,可能被要求向全体股东提出全面收购要约,并证明买方拥有收购所需资金。最近香港股市畅旺,壳价水涨船高,已达1.8-2.4亿港元,买壳加上实施全面收购须动用的资金至少需要3亿港元,要减少收购所动用的现金,就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又称“清洗豁免”)。证监会对清洗豁免审批有严厉的要求,除非证明如果没有买家的资金注入,壳公司可能面临清盘,否则不会轻易批准。
(4)尽量避免被认为是现金公司而停牌
香港上市公司要保持上市地位,就不能是纯现金公司(只有现金没有业务),因此,假如收购对象的业务基本停顿,除非买家能协助壳公司在短时间内开展新业务,否则可能面对无法复牌的风险。在港上市的三元集团就因为壳公司已没有业务,新股东买壳后提出复牌建议不获港交所同意,最终被判摘牌而导致买方巨大损失。
(5)注重原有资产清理的繁琐程度
壳中业务的资产构成决定收购方在买壳后进行清理的难度和成本,一般在容易处理的资产中排名第一的是现金和有价证券,因其具备高流通性、有公开的交易市场和价格;排名第二的是土地和房地产,它们在持有期间极少需要管理,且价值不容易迅速减少;第三是不需要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资金回收周期短的贸易、软件和服务业务;第四是固定资产需求较少的加工业和轻工业;第五是带工厂和设备的工业类上市公司。买家应该尽量避免业务需要持续关注和精良管理的壳,涉及庞大生产性机器设备、存货、应收账款和产品周转期长的壳公司最难清理,该类资产套现困难,原大股东赎回也会因须动用大量现金而无法实施。而且,拥有大量经营性资产的壳如果资产置换耗时长,其业务和资产就存在贬值风险,且这些业务的管理需要专业技能,容易令外行